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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)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被控收回扣,一審判刑16年,經上訴,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,林錫山聲請傳喚3名證人,欲證明收業者錢當中1000萬元,分別是借款及投資款,並非收賄。 全案緣於,林錫山主導立法院多起電腦軟硬體設備招標案,被控從民國101年到104年收受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新台幣3950萬元回扣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違背職務收賄、洗錢等罪嫌起訴林錫山、李保承、前立法院秘書室科長陳亮吟及林錫山妻子劉馨蔚等13人。 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5月初宣判,合議庭痛斥,林錫山位居要職,竟每年收二次回扣共8次,又逾2億元財產未能據實說明,重創公務員廉潔形象,敗壞官箴,依公務員犯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8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,判他應執行16年徒刑,褫奪公權6年,已繳交犯罪所得3950萬元沒收,未扣案犯罪所得(財產來源不明)2億3618萬元沒收;洗錢罪部分,林錫山與劉馨蔚無罪。 全案經上訴,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,林錫山承認收受李保承款項,但主張其中有300萬元是借款、有700萬元是投資款,與標案無關,更沒有收賄意思,請求傳喚同案被告蔡檳全及張姓、梁姓友人分別作證,但公訴檢察官表示,蔡檳全在原審已作證過,2名友人的說法僅屬傳聞證據;法官諭知,經合議庭評議後再決定是否傳喚3名證人。1061018
被控收賄案 林錫山二審聲請傳喚3證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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